律师观点
建议企业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两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因其本身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存在获得不法利益的恶意,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二倍工资,让具有恶意获得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明显欺骗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
因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形,法院一般会判断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建议:
1) 企业在实际用工之时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应明确要求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遇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律不予录用。同时,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属于严重违纪,可预防后期可能发生劳资纠纷。如果遇到员工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做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本人来说是最大的保障,争取员工的积极配合。
2) 如果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已经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有书面通知,由员工签收,尽可能把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记录在案。
3) 企业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不雇佣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4) 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前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以了解员工的背景、经历和信誉等情况。这可以帮助企业避免雇佣到不良员工,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如果背景调查发现员工曾多次与不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员工明确表示不与单位签订合同,企业应该提高警惕,谨慎处理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