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处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某人A职业为医生,在1999年时因原单位医院被撤销,不得不另寻东家,经面试等程序,在广州一家区属医院B就职。因属于无编制的合同制员工,当时院方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2008年某某辞职,就职于另外一家医院,在2023年其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方发现B在A在职期间,即1999-2008年间并未为其参保,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导致退休待遇受损。遂找A单位要求补缴社保,A单位虽并未否认劳动关系,也承认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但以年久资料无法查找为由拒绝为其出具任何证明。A医生遂以原单位B违法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裁决已过仲裁时效,裁定驳回申请。A医生求助于本律师。
该案处理的大体思路是:1、关于社保缴纳及补缴等事宜,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无权处理,只能向有关单位社保系统进行投诉,因此不可直接向法院提出;2、考虑以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提起确认之诉,只要确认了劳动关系,那么A就可以拿法院生效判决要求社保部门督促B单位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保义务,为其补缴所欠缴的社保,也就避开了法院不直接处理社保纠纷的规定;3、确认之诉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A离职是在2008年,距今已15年之久,显然,如果以发生劳动争议之时起算,早已过仲裁及诉讼时效。但确认劳动关系并不存在仲裁及诉讼时效问题,且B单位并未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只是在A要求B出具劳动关系证明时不予出具,发生争议时是在近期,并未过仲裁或诉讼时效,该问题也可解决。
按照上述思路,律师起草了诉状,附具了相应包括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开庭时,对方单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律师的观点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判决结果预计基本无虞。
在庭审中经过与主审法官沟通了解到,由于情况的变化,现在广州地区的社保部门对于补缴社保问题极为谨慎。在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即便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且就补缴社保达成合意都不被社保认可,必须经由劳动仲裁委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持生效的裁决书或判决书方可办理,相当于社保方面将相应的审查义务转交给了法院;其次,法律文书一定要以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方式,而不能是调解书的方式,因为调解书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达成的,法院可以不对事实情况予以法律确认,可能导致社保部门不予认可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而最终导致补缴不能进行办理。
广东商弘律师事务所 席晓军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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