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减资新规定

2024-11-22


前言


新公司法第47条要求股东“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现行法律实行认缴制,存量公司在创立时很可能随意设定了注册资本。笔者近日收到不少公司前来咨询如何通过减资以达到符合新法律规定的实缴要求。为此,本文将讲述减资性质、新法新增的规定及违法减资法律后果,以促进对减资的理解。



目录


一.减资的概述

二.现行公司法的减资程序

三.新《公司法》新增的形式减资程序

四.新《公司法》实施后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一. 减资的概述


公司减资,即公司注册资本减少,通常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而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少注册资本额。而根据是否存在公司净资产流出,减资又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是指确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使公司偿债能力会降低。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资产的转移。例如,对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公司减资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数额,使注册资本与公司尚有的净资产相匹配;又如,对于认缴且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通过减资来消灭巨额的未来出资义务。以上两种减资的情况均属于形式减资。



二.现行公司法的减资程序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减资的决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5、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减资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的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公司法》新增的形式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225条特别针对形式减资的程序作出规定,即只需在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这与普通减资需要履行的程序(新《新公司》第224条的规定)相比,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简化”:

1. 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无需通知债权人

3. 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权人提供额外担保

这是由于形式减资的实质只是通过会计处理调整公司的账面数据,公司的偿债能力并不会因此而削弱,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直接影响。

新《公司法》减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四.新《公司法》实施后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1、违法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疑难问题与案例指导 公司法司法解释卷》

公司减资应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减资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或者通过减资要求部分股东收回出资、侵害股东权利的应为无效。

2、股东应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4、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5、减资过程中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中需要承担的违法减资责任是有区别的:


·若是实质减资,按照司法实践,可能会被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情形,从而构成“抽逃出资”。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若是形式减资,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程序实际抽回出资、侵犯公司财产权,亦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虽然公司减资存在违法行为,但不能仅以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而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对该行为应交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处罚。



结束语


新公司法增加了形式减资的程序和责任后果,对于公司减资流程的操作要求更加规范和具体,也更加注重保护各方权益。企业应在了解减资的作用和规定下合法合规地进行减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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