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主张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一)

2025-12-02

保证人主张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一)

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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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当保证人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由于保证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并无请求债权人为给付的积极权利,仅享有抗辩等防御性权利。因此,保证人通常会思考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抗辩,以实现免除或减轻保证责任的目的。本文将依据此类案件的办理经验,结合法律与案例,梳理保证人被起诉承担保证责任时可主张的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常见抗辩要点。


本文首先探讨保证人可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等权利。


依据保证的从属性,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及其他类似权利,保证人有权主张,具体包括以下权利:


1.   主债务未发生的抗辩


主债务未发生,保证债务亦未发生。若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因主债务未发生,保证债务基于保证的从属性亦未发生(《民法典》第557、559、701条)。需注意,主合同无效时,虽然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未发生的抗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完全不承担责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无过错时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保证人存在过错,则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


2.   主债务已消灭的抗辩 :


主债务因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情形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民法典》第557、559条)。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主债务人死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债务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若主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限定继承导致债权人不能对主债务进行全部请求,保证人能否主张部分债务消灭?依据学理观点,此时可视为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形,若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无相反约定,保证人不能主张免除其债务¹,且法律也未规定主债务人死亡时保证人可主张免责。


(2)主债务人破产时,若债权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剩余债务债权人不能再向主债务人主张清偿,此时涉及主债务“部分消灭”。对于“部分消灭”的主债务,保证人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第3款)。


(3)主合同解除时,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权利义务终止并不意味着主债务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保证合同未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557、566条)。


3. 主债务拒绝履行的抗辩 :


主债务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拒绝给付的抗辩时,保证人可援引这些权利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701条)。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存在例外情形,若保证人明知或应知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仍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则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请求返还财产(《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


在前述1-3三种抗辩情形中,即使主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原因在于这些抗辩属于保证人基于自身地位所固有的抗辩²,并非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


4.   主债务人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 :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时,保证人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702条)。需注意,在此情形下,若主债务人放弃抵销权、撤销权,保证人是否仍有权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观点³,主债务人放弃抵销权、撤销权时,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表明这种情形下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01条关于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定。


此外,还需注意,依据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的观点4,因保证人原因导致抵销权或者撤销权未依法行使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追偿。这也提醒保证人在知晓主债务人享有抵销权、撤销权时,应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将丧失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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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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