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主张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二)

2025-12-02

保证人主张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二)

刘德政律师


图片


内容

本文探讨保证人可行使的一般债务人抗辩权利。

 

作为债务人,保证人享有与一般债务人相同的权利,例如保证合同存在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事由,保证债务未届清偿期,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保证债务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情形消灭等,保证人均可主张抗辩。以下重点介绍涉及保证的特殊规则:


1. 保证合同未按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不成立。


书面形式包括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以及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且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形,此时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第685条)。


2.无法确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保证合同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684条,保证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依据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的理解与适用,只要保证双方当事人、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债权数额能够确定,保证合同即成立,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


3. 保证人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可能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民法典》第683条第1款、《担保制度解释》第5条第1款)。



(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



非营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典》第87条)。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典》第102条)。



  需注意,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物的担保存在例外情况:



①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在购买或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和其他公益设施时,有权在该公益设施上设立融资租赁或者所有权保留;



②以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原则上不能提供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担保制度解释》第5条第2款)。



4. 保证人虽具备担保人资格,但未依法定内部程序签订担保合同 :可能导致担保合同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未按《公司法》第15条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在债权人未合理审查公司适格决议情形下(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要求债权人审查上市公司公告),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按《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担保)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排除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表决权;为他人提供担保(非关联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在特殊情形下,即使公司未按《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公司也无权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包括:



  ①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适用);



  ③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适用);



  ④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5条、《担保制度解释》第8、9、10条)。



(2)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名义提供对外担保、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担保制度解释》第11条)。



需注意,担保合同无效仅意味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仍可能基于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即使上市公司存在过错,也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规定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会损害证券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二是若债权人明知担保人公司决议是伪造或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可认定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保证人公司可据此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作者简介


图片


刘德政

律师




图片

广东商弘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从根本上理解客户需求,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和发掘机遇。


自成立以来,我们承办多样化类型案件,对每一个客户的项目或案件都提供了详尽的专业法律分析和切实可行的专业法律方案,优质高效地解决了客户的法律问题。


我们的服务对象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及公民,我们的主要优势服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劳动法、刑事辩护等。


图片

联系我们

图片


020-84829854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

中信广场3803B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