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主张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四)

2025-12-05

保证人主张免除或减轻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四)

刘德政律师

图片

前言



本文继续探讨基于保证人特殊地位所享有的抗辩权利,重点介绍另外三种常见情形。


主债权转让主债务承担

主合同内容变更与保证人抗辩


1.主合同内容变更 :



主债务人和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因债权人与保证人对加重的债务未形成新的保证合意,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5条第1款)。



主债务人和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不影响保证期间的计算。若债权人未在“原保证期间”届满前对保证人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消灭(《民法典》第695条第2款)。



2.   主债权转让 :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6条)。



3.   主债务转移 :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97条第1款)。



需注意,第三人债务加入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据此主张免责(《民法典》第697条第2款)。


保证人的其他抗辩  


1.主债务人抵押权变更 :



主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承诺仍提供保证的除外(《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



2.   超出主债务范围的债务 :



  超出主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之外的债务,保证人有权主张免责(《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第1款)。



3.   共同担保情形下的追偿权 :



    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各个担保人也不是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无权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



担保人受让债权的,受让债权的担保人无权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注意,受让债权的担保人无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该担保人无权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若担保人之间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各个担保人是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




4.   共同担保责任分担 :



共同担保情形下,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主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5.   主债务人破产 :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担保制度解释》第24条)。


一般保证人特有的抗辩权


以下两种抗辩权为一般保证人特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


1. 先诉抗辩权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7条)。



2. 一般保证免责抗辩权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8条)。



担保法律关系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更为错综复杂。本文梳理了保证人被起诉承担保证责任时可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常见情形,旨在为保证人提供纠纷应对方案。同样,债权人也可据此在担保过程中充分防范风险。



作者简介


图片


刘德政

律师



图片

广东商弘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从根本上理解客户需求,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和发掘机遇。


自成立以来,我们承办多样化类型案件,对每一个客户的项目或案件都提供了详尽的专业法律分析和切实可行的专业法律方案,优质高效地解决了客户的法律问题。


我们的服务对象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及公民,我们的主要优势服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劳动法、刑事辩护等。


图片

联系我们

图片


020-84829854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

中信广场3803B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